合作厂商“天天纸业”连遭处罚婴之源公司为何身陷“婴米M6米乐乐”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22-11-13 06:07: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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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米乐M6米乐202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CCID研究院)发布了《2020年中国互联网母婴行业深度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虽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2019年以来经济呈下行,多数行业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减缓,但母婴行业因与人们的生育刚需紧密关联,受到的波动和影响也相对较小。随着政府不断推出鼓励生育的政策,加之人们生活环境、社会保障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互联网母婴平台行业的用户规模还将继续以较快速度增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军微商领域的母婴品牌也是一个接着一个,卡优米正是其中之一,但在近日,经营卡优米品牌的郑州婴之源公司却正处于争议的风口浪尖。郑州婴之源公司陷入到了怎样的麻烦之中?“因涉传被查”是怎样一回事?围绕着“婴米乐商标”出现的争议事件迎来了怎样的判罚?婴之源公司的合作厂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曾遭到了怎样的处罚?相关奖金制度该如何解读?

  据悉,卡优米品牌隶属于河南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是刘瑞霞,监事是杨洁,据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参保员工为0人米乐新闻。

  据官网介绍,婴之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婴幼儿护理用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主营销售:卫生用品、护理用品、日用百货、食品、玩具、母婴用品化妆品。旗下拥有卡优米,婴米乐等明星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经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婴之源公司的成立时间被写作是2016年。

  在《卡优品产品手册》中,被标记成立时间为2016年的倒不是婴之源公司了,而是郑州市卡优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虽然事实如此,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早在2016年,婴米乐等产品就出现在了市面上。据一个昵称为韩文的经销商在美篇上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的模式如下:

  婴米乐品牌等级区分:总代首次拿货40箱、一级20箱、大米乐6箱、小米乐3箱。总代招收10名总代后,即可以总代的拿货量直接晋升为总经销;一级招收10名一级后,即可以一级的拿货量直接晋升为总代;直属总代每招收一名总代,总代每拿货40件,公司给予直属总代500元的现金奖励;总代每次补货20件,公司给予直属总代260元的现金奖金,(比如A招的总代奖励给A,A的总代B招的总代奖励就是B的,以此类推)。一级每招收一名一级,一级每拿货20件,公司给予直属一级260元现金奖励,一级每补货10件,公司给予直属一级130元现金奖励;婴米乐品牌产品后期补货为首次拿货量的50%(大米乐除外),大米乐以上级别由厂家包邮代发(偏远地区需补运费差价);所有代理如做婴米乐品牌必须首次囤货3箱后方可享受代发,不囤货不代发。而关于卡优米现行的奖金制度,我们将在下篇报道中深入解读。

  按照一些经销商在当时的说法,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从2016年开始生产婴米乐系列产品的公司。即泉州恒信公司是婴米乐的品牌持有公司,在香港注册,泉州恒毅公司是生产公司,在国内注册。

  除了公司成立时间的问题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方面的争议。据悉,婴之源公司监事杨洁正是卡优米、婴米乐等一系列商标的申请人,但因为“婴米乐”等商标出现争议,杨洁和婴之源公司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牵涉到多起相关诉讼当中。

  据《杨洁与林公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M6米乐、涉案四枚商标的权属应如何确定?2、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2016年5月15日,杨洁在与林公华协商合作事宜时,要求林公华(据悉,此人是泉州市恒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杨洁及林公华在庭审中均确认泉州恒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及泉州市恒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林公华经营的公司)开设一个品牌由其独家代理,并要求林公华安排商标,双方确定了由林公华负责生产,杨洁负责销售的合作模式。次日,双方再次确认了由林公华“全权”授权杨洁进行销售,杨洁不需要投资,杨洁仅需根据销售情况向林公华支付相应货款的合作模式。

  虽然涉案商标的名称“婴米乐”系由杨洁构思,且在商标申请条件上林公华误导了杨洁,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确认的合作模式,即由林公华授权杨洁进行销售,该合作模式实际上确认了商标权属归林公华所有。另,根据双方《婴米乐品牌运营合同书》第三点约定:“若乙方违反自身责任和条款,甲方有权取消其销售权”,该约定的前提亦是确认了商标权属归林公华所有。杨洁主张涉案商标系其与林公华共有,但其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亦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确认,从现有证据看,林公华仅是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但其并不认可涉案商标自始为双方共有,因此,对杨洁要求确认涉案四枚商标为其与林公华共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林公华是涉案四枚商标的权利人。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杨洁与林公华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双方合作的基础在于“林公华负责生产,杨洁负责销售”这一合作模式,杨洁与林公华协商商标转让事宜时,林公华是在杨洁承诺“不会找其他厂家生产”这一基础上才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商标转让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亦是在这样的基础前提下签订的。根据法院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杨洁已违背了上述约定,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林公华有权主张解除《商标转让合同》。因此,对杨洁主张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林公华主张解除《商标转让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林公华无须办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的涉案四枚商标的转让手续。林公华因杨洁根本违约于2019年1月就《商标使用授权书》向杨洁发出《关于“婴米乐”商标授权中止的通知》,要求杨洁自2019年1月6日起不得再继续使用“婴米乐”商标,杨洁于17日确认收到上述通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林公华向杨洁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所涉第20140181号、第26733169号“婴米乐及拼音”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至于杨洁主张的林公华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私自低价销售等,其可按双方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杨洁与林公华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林公华无须办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的第20140181号、第24481606号、第26733169号、第30803042号“婴米乐及拼音”商标的转让手续;二、林公华向杨洁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所涉第20140181号、第26733169号“婴米乐及拼音”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

  在上述裁判文书中,我们还发现了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也曾有过生产婴米乐系列产品的记录:2019年1月1日,杨洁与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杨洁委托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婴米乐婴儿纸尿裤/拉拉裤系列产品;3月1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标注“婴米乐”商标的纸尿裤480箱(44片×6包/箱)。

  说到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家,还有有关资料显示,婴之源公司在眼下的合作伙伴是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被称作是“卡优米和婴米乐的指定长期合作厂商”。

  在介绍这个厂商时,资料《卡优米全球代理政策》明确写到该公司“拥有全球最先进的自主科研配方和精湛的制造工艺”,而对此,我国《广告法》明确指出,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词用语。

  那么上述宣传内容究竟是否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这要具体来看,例如它宣称拥有了全球最先进的自主科研配方,那么就可能需要提供国际、国家认可、认定的资质证书,证明其自主科研配方确实是全球最先进的,如若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说法,那么就属于虚假夸大宣传,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经查,天天纸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范重阳。据爱企查显示,该公司曾在2018年因违反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相关法规的行为,遭到了南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南卫计消罚[2018]017号)

  2019年,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又因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行为,遭到了南安市卫生健康局的罚款3000元。(决定书文号:南卫健消罚[2019]011号)

  事实上,早在2016年,天天纸业公司就曾上过质检黑榜,当时M6米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对本省企业生产的76种工业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了1261家生产企业1461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4.31%。标称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个批次娇芳卫生护垫(有效至:2018.07.02/货号:T815)被查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细菌菌落总数。福建省质监局对此表示,已责成相关辖区质监部门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了婴之源公司与其合作伙伴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的近况,以及有关婴之源公司的裁判文书披露了怎样的内容,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主要关注的是有关卡优米尿不湿内含“异物”的投诉的前因后果,以及卡优米的奖金制度具有怎样的特色,请继续关注微商电商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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