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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M6米乐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郑州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糕点)”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60;生产日期:2020-05-04)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2.处51000元罚款;上述罚没共计52620元。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操作前未按要求洗手消毒,直接接触食品;二是包装机员工进行操作前未对机器设备及工器具进行消毒作业,包装工未使用酒精擦拭冷却传送带;三是冷却车间当天未进行紫外线杀菌,杀菌不彻底;四是经查证生产当天(2020年5月4日)前后有阴雨天气,导致温度湿度大;五是化验员未按规定要求对当批次产品进行微生物自检。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企业停止生产,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及时召回不安全产品,对已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三是加强公司关于生产流程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生产前准备工作并且落实责任到人;四是生产过程严格依照工艺操作规程执行、特别是班后对于冷却车间与包装车间的清扫,班前使用酒精擦拭所有成品能接触到的机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处理,防止不合格品产生。五是完善每批次产品检验规程,做到不同配方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自行建立相应检测验证措施,并对该批产品大批量留样观察M6米乐,做保存性测试,对不合格的产品绝不投放市场。六是完善采购验收管理规定,增加对供货商资质审查、原料验证、记录进货来源。
二、新郑市海贝冷饮店经营的“乐雪神童(雪糕)”“经典脆筒(雪糕)”不合格
新郑市海贝冷饮店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洛阳乐雪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乐雪神童(雪糕)”(抽样单编号:GC58;生产日期:2020-03-28)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海贝冷饮店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洛阳乐雪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经典脆筒(雪糕)”(抽样单编号:GC59;生产日期:2020-04-0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海贝冷饮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新郑市海贝冷饮店属于小经营店,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该案件转新郑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经新郑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新郑市海贝冷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M6米乐、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新郑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郑市海贝冷饮店免予处罚。
新郑市海贝冷饮店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孟州市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无汽苏打水饮料”(抽样单编号:GC58;生产日期:2020-05-22)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新郑市米乐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洛阳乐雪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经典脆筒(雪糕)”,(抽样单编号:GC11;生产日期:2020-03-2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M6米乐。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米乐食品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米乐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米乐新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米乐食品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新郑市米乐食品商行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